摘要
针对网购模式下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标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以及是否存在对被提供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前者尚可基于《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以及普通消费者的直观感受进行判断,而后者由于现行法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需要法官具体情形具体判断,此时法官应当秉持弱者保护原则,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立法层面可以借鉴域外法,将管辖格式条款限制在商人之间,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出处
《池州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