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特殊性。检察机关探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提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能力,准确确定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建立并用活诉前“磋商”程序,正确把握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判断标准;办理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审慎适用禁止令,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保护及人身损害公益保护机制。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基本路径上,应增强立法和制度供给,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专家人才库,重塑检察机关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定位。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9期13-17,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