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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主导部门的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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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体系,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各类罪错行为面临“一罚了之”“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为此可借鉴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经验,将未成年人罪错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触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类。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国应建立非司法的间接干预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一般违法行为,除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训诫、保护管束等保护处分。检察机关对上述两类行为依法享有监督权。对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检察机关可行使先议权对未成年人作出训诫、保护管束和送专门学校等保护处分。
作者 毕琳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9期32-36,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课题《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的建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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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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