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企业承担着显著不同于自然人的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就业、提供税收、推动科技创新等重要社会功能,如果简单套用处罚自然人犯罪的方式来应对企业犯罪,不仅无助于减少企业犯罪的内部诱因,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关联企业权益受损等危及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负面效应。同时,企业在预防和发现内部犯罪方面,相对于国家的外部监督更为直接,还具有财力、人力、信息等资源方面的优势。如果制度化地激发企业防控刑事风险的意愿,就能形成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的治理格局,既有利于提高追诉企业犯罪的效率,又能增强企业守法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9期39-39,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