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道执行”是民事执行中的提法,即在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欲其生,而不欲其死”;在执行决策的谋划上,“力求其生,力避其死”;注意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该原则有助于被执行的企业恢复或者继续进行生产活动,维持企业存续和发展。在刑事法中适用“生道原则”,本意虽然是维护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但是不能违反有罪必罚的原则,即并非借此为涉嫌犯罪的企业或者企业人员提供一个逃脱罪责的渠道。因而“生道原则”在刑事法中适用的基本前提和底线应当是有罪必罚。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9期41-41,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