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度,但其修订依旧没有明确过失与欺诈的界限。如果接近欺诈的故意"疏忽"被笼统地视作玩忽职守,作为未勤勉尽责处罚,则容易助长故意"疏忽"的行为,进而使审计师独立性的缺失能在高成本的欺诈之外,借助欺诈与过失的界定难度另辟蹊径牟取非法收益。文章通过分析立信所对金亚科技的审计失败,可以得出两方面的发现:一是故意"疏忽"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和判断其存在的基本条件,二是证监会在考虑对审计师未勤勉尽责的处罚力度时,很有必要考虑审计师故意"疏忽"的可能性。同时也为新《证券法》对过失与欺诈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参考。
出处
《财会研究》
2020年第9期55-60,80,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