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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后刑事判决对先民事判决效力的影响——以某村村委会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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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王某为天津市某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5月间经熟人介绍与张某结识,同年5月30日,王某利用其某村村委会主任身份,谎称该村因日常支出需要,以村委会名义向张某借款人民币90万元。张某于当日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后王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赌债及其他个人债务。张某于2013年9月18日起诉某村村委会至法院,请求某村村委会给付90万元借款。
作者 王冀哲
出处 《天津检察》 2020年第5期62-6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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