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任某于2016年12月16日被某公司招聘担任首席财务官,2017年3月30曰由公司安排其与公司全资举办的某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3曰至2020年2月13日止,任职该学院财务副校长,工资按照学院现行工资制度及任某个人能力和表现确定,包括基本工资、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2018年2月25日,学院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2017年度年终奖等问题产生争议,任某申请仲裁,要求学院支付2018年1月、2月的社保公积金个税5.1万元、留任奖金10万元、经济补偿3万元、代通知金6.6万元、2017年度绩效奖金41.8万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11期43-46,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