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经过踩点,得知中铁十一局在某标段铁路隧道开采出来的洞渣堆放在某村,且堆放点长期处于无人看管。吴某逐雇佣小工驾驶挖掘机、大卡车等工具,将中铁十一局某标段铁路隧道开采出来堆放在某村的洞渣盗挖后卖给碎石厂获利。其中,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2月9日,共变卖30850立方米洞渣,2019年2月9日晚,吴某在盗挖洞渣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盗挖点经过地质调查及测量,被盗洞渣为砂岩矿,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擅自挖走的洞渣重量为19560吨,价值人民币56916元。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11期50-50,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