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首要政治法律原则,法治是一个不断进化的宪制性、整体性概念。因此,法治这一重要概念需要从三重历史视角来作整体性诠释与建构。在法治语义史上,法治的初始含义是法律的普遍效力与法的“德性”的统一;在法治实践史上,法治或表现为宪法统帅下的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的统治,或表现为权利法主治,或正义法主治;在法治原则发展史上,法治表现为一系列形式性原则与实质性原则的统一体。法治的这一概念史昭示人们,法治的形式要素具有手段意义,实质要素具有目的意义,两者不可分离。没有形式要素,实质要素便无以表达,无法运作;实质要素又是基础性要素,“形式”是“实质”的形式化,没有实质要素,形式就是无源之水,就失去意义,特权加暴力的形式化与法治无缘。法治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两者都从对方获得正当性证明,并从对方获取其意义,“法性/法德”正是法治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的交汇点。摒弃形式与实质“分离的法治概念”,确立整体性法治概念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4-102,共9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