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经由技术进步逐渐脱离基础民事关系,演进成为独立承载财产权益的民事关系客体。数据财产权益不同于数据人格权益,也无法获得个人数据法的保护,其只能在现行法上获得间接、有限、相对以及防御性的保护。数据所有权理论尝试将语法学层面的数据作为权利客体,构建排他支配数据的新型信息财产权,为保护数据财产权益提供有益参考,但存在过度概括化、理论化和规则内容尚不完善的缺点。立法创设数据财产权利虽然可行,但应审慎为之。商业秘密与数据在客体、范围和内容方面高度契合。商业秘密法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数字经济和数据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商业秘密法具有制度开放性,兼容数据保护等不同领域的监管性法律。适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数据财产权益,具有较低的制度成本,也更符合数据立法的发展趋势。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2-138,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