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控制的合规性建构是指通过合规体系为犯罪控制运行提供可予对比、审查、检验的标准体系,从而规避犯罪控制风险、丰富犯罪控制结构、完善犯罪学原则体系的过程。犯罪控制合规性建构的目的包括从外至内强化结构以规避自运行风险、权力与权利博弈以规避合法性风险、提升政治参与度以规避决策性风险。在犯罪控制结构中,合规体系与控制本体、原因论体系及控制输出体系之间相互影响。在建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规性与合法性相衔接、权利与权力成比例、专业性与公正性相结合三个原则,并以道德标准、公共利益工具以及约束性规范作为合规的基本维度。在建构方法论上,包括以宏观程序观建构合规基本流程、以风险为导向设置合规监管机制、以有效性为导向构建措施体系的宏观理念建构,以控制主体合规、控制对象合规、控制措施合规的中观本体建构,以及以权力审查、措施衔接、回馈评价为主的微观运行建构。
出处
《犯罪研究》
2020年第5期16-27,共12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基金
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公司犯罪的检察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020GJYA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