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实质是关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的法律推定,其合理性取决于法律推定的准确性。传统的刚性立法模式以绝对确定的年龄标准评价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无法适应未成年人之间普遍存在的差异性,存在评价不准的固有缺陷。科学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当采取弹性立法模式,按照年龄从低到高将人的一生划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区间(无责区间)""刑事责任能力的弹性区间(弹性区间)"和"有刑事责任能力区间(有责区间)",并在弹性区间内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行"一事一议"的个别化评价。在构建弹性立法模式的过程中,首先应当适当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合理划定弹性区间的范围。其次要在弹性区间内实行无责推定,保证无罪之人不受追究。最后要借助社会调查等科学手段,完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的证明方法。
出处
《犯罪研究》
2020年第5期38-45,共8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基金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重点课题《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犯罪态势及治理现代化研究》(GJ2019B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