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但因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应当予以全新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应当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一般化"的表述背后隐藏着界定其内涵的核心要素、具体的维度与空间,可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置于一定的限度、框架之内。在平等、自由、和谐、友善等价值观引领之下,完成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建设,不仅可以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还可以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33-46,共14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VHJ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