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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与阐释活动的规范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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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阐释促成理解,而理解总是阐释。因此当理解的本质、特征、条件和限制成为哲学阐释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时,阐释本身就具有了存在论地位。单一文本与多重语境、复合视域与多元意义之间的复杂关系,促使我们深入思考把握意义的语言实践能力(理解)和把握内容特别是概念内容的语言实践活动(阐释)。在这一反思过程中,作为与哲学阐释学不同的考察进路,阐释的公共性和规范性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与经过哲学阐释学批判的理性观念结合在一起。概括地说,笔者力图阐明的观点是:公共阐释是公共理性的一种规范性活动,公共理性为其敞开空间,规范性是阐释活动的本质。
作者 韩东晖
出处 《中国哲学年鉴》 2019年第1期311-313,共3页 Chinese Philosophical Alman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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