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从2009年起,我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机动车销量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2004年3月,原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汽车召回制度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完善了相应行业规则。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16年来,总体上看成效显著,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维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进,有效提升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汽车召回条例》)在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基层监管执法的角度出发,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问题和如何改善提出几点思考。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22期43-44,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