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犯罪治理形势日趋严峻,环境犯罪违法的一元判断立场正遭遇多元化的挑战。多元化以"违反国家规定"的抽象化、环境合规行为的有罪化以及环境犯罪法益内容界定的单层化为具体表现。多元化以环境犯罪案件量的增多、环境污染的严重损害以及环境保护观念的发展变化为重要论据,强调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脱离行政法规等前置法的独立性。但是,多元化的表现存在严重缺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抽象化适用违背了规范判断具体化的要求,对环境合规行为的有罪化评断将导致"既合法又非法"的法律悖论,环境犯罪法益的人类中心论或生态中心论也不符合环境领域的利益冲突化解模式。多元化的论据也并不充分:环境犯罪案件量的增多源于司法权扩张而非司法权受限,环境污染的严重损害不能单独决定环境行为是否入罪,环境保护观念的发展变化也可成为部分环境行为的出罪根据。因此,环境犯罪仍应坚守在法秩序统一性指导下展开具体的违法性判断的一元判断立场。
作者
周详
农海东
ZHOU Liang;Nong Haidong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4期133-140,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