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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修辞阐明案情——关于我国裁判文书中案情叙述的实证考察

How to Use Rhetoric to Clarify Case--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Case Narrative in Judgment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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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叙述属于裁判文书“阐明事理”的内容之一。裁判要获得一个可信的叙事效果,需要借助修辞。我国一般的裁判文书在事实论述上普遍缺乏修辞意识,优秀裁判文书(包括指导案例)在案情叙述上更加精致,但在争点整理和关键事实提取上可以进一步改善。美国和德国法院在案情叙述上会摘取主要事实经过,放在文书首页,让读者一看就知道法院认定的事实结果,在判决意见正文中描绘案情时会特别强调其中的关键事实情节。我国法官对于疑难案件的文书可以开篇即开宗明义地点明争点,在具体案情叙述中注重复现关键情节。
作者 李若君 Li Ruojun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5期53-66,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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