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刑罚”前提的认定,根据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保安处分性质以及“缓刑非执行说”的观点,“刑罚”前提不包括单处罚金与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禁止期限的考量,综合考虑立法机关对禁业期间灵活性的态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经验,应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延展为一年至五年,同时增加暂缓执行的申请、撤销以及禁业期限延长制度。对于“相关职业”的判断,其范围应在先前犯罪所涉职业本身与前述职业所属大类之间,根据行为人所利用的职业便利与违背的特定义务的本质进行实质判断。对于“从其规定”的理解,根据并行说的观点,“从其规定”指的是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条件,又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时,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别按照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做出决定,二者并行适用。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5期78-92,共15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职业禁止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基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的199件案例”(2018BSCX2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