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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本罪的修正 被引量:1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Comments on Amendment to This Crime in Amendment(XI)to Criminal Law(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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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认定上,需要重点把握“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是否归属单位”这两个要素,二者互为表里构成了单位犯罪的认定根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防止以下三种倾向:唯结果论、仅凭行为人使用了诈骗方法或仅凭行为人的供述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反推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该目的有无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关键。而网贷平台若突破纯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则易向集资犯罪异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加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符合惩治该类犯罪的现实需要。
作者 司伟攀 Si Weipan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5期93-103,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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