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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视角下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Tort liability of Omission from Perspective of Security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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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侵权理论之不足而发展起来的。认可其兼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周全保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义务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没有主动启动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链。因此,其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较之作为侵权责任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对不作为违法性、可非难性(即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对于第三人介入的侵权,宜将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缩为:第三人故意侵权,安保义务人过失侵权的情形,进而在立法上赋予该情形下安保义务人追偿权。
作者 李燕芳 Li Yanfang
出处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5期81-86,共6页 Journal of Fujian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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