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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表决权行使标准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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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认缴制改革给市场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股东表决权行使标准的争议。对于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全部出资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资本比例为限行使表决权;对于超出认缴期限,欠缴出资的股东,则应以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要在立法层面完善认缴制下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制和超期未出资股东的除名制度,以符合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和价值追求。
作者 马明明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21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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