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制由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大量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公司在较长时限内都处于认缴资本未完全缴足的状态。然而这种未完全缴足认缴资本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由于各方面原因需要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的纠纷,尤其在股权转让后究竟由何方承担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发生矛盾与分歧。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股东转让待缴股权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在私权自治和债权人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出处
《发展》
2020年第9期94-97,共4页
基金
2017年度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民族地区宗教治理法治化发展理路构建研究”(YB139)
甘肃省教育厅2016年度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全面推进公职律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B-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