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账户质押制度,目前账户质押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为法律依据,该条将其定性为金钱质押。将账户质押一概定性为金钱质押有欠妥当,应区分情形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可实现金钱特定化,且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宜认定为金钱质押;其它的企业账户质押应认定为以现有的或者将来债权出质的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划转质押账户内资金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不具违法性。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47-50,80,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