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各界在罪与非罪、罪名的适用等问题上曾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控辩双方对“套路贷”的定性争论非常激烈。司法实践中,各地公诉机关大多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则可能做无罪辩护,辩称被告人的放贷与催款行为只是民间借贷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相关规定,本文加以具体分析。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20期94-95,共2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