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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继子女可以继承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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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法定继承纠纷案,让一年多前上海判决的一桩曾经的继子女可否继承曾经的继父遗产案浮出水面,并总结出裁判规则:离婚时,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张毅
姚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风云》
2020年第22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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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继承
继子女
抚养教育
继父母
继承法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抚养关系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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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思思.
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不宜认定为遗产[J]
.农村新技术,2020(10):70-70.
2
林庆霞,张新梅,王超.
大爱写人生[J]
.党员之友(新疆),2020(8):48-49.
检察风云
2020年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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