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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法理基础

Legal Basis of Risk Control Warning I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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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警示不作为的实质是政府随意放弃了其负有的风险提醒的职责。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正当性需要加以理论证成,以解决政府风险规制中的合法性危机,为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国家安全保障责任、风险预防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平衡论、行政裁量收缩论共同构成了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法理基础。国家安全保障责任理论意味着政府应积极地规制风险,以满足公众对安全的需求,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是国家安全保障责任理论在风险规制领域的实际运用。风险预防理论为政府风险规制行为提供了合法性评价标准,是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合法性基础。公平正义论可以指引风险警示是否应该发布以及发布时机,避免给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平衡论要求风险警示的发布主体应当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充分利益平衡,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平衡保护风险警示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防止风险警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行政裁量收缩论是判断能否构成风险警示不作为的重要标准,并有利于促使政府部门依法积极履行风险规制的职责。
作者 王芳 WANG Fang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3-38,74,共7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研究”(16BFX04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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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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