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该案中,某银行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6.2万余元及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是每月2%。一审法院认为,这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保护限度,对超出部分未予以支持。而温州中院在二审中认为,一审判决将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LPR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银行按照月息2%,即年化24%计收贷款利息的请求。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0年第23期11-11,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