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开创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公开征集的中国模式,其以兴利除弊为规制目标,既充分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积极功能,又注意防范被滥用的风险。在行为规制方面,公开征集被界定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并且禁止以他人名义、有偿方式、全权委托征集。征集人的资格则限定为四类与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主体。征集人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照法定原则和标准公开征集公告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对于违规征集行为,法律应当为被征集公司及其股东提供权利限制、撤销决议及赔偿损失等充分救济。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271-275,共5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DFX021)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WYB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