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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工责任规范的实践困境及破解之道 被引量:6

Practical Dilemma of Employment Liability Regulations in Private Law and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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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对单位用工、个人用工以及承揽用工三类情形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构建了用工责任的规范群,但用工者与被用工者基于合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属该规范群的调整范畴。从单位用工责任与个人用工责任的共通性来看,两者均采纳替代责任的立场,司法实务对"执行工作任务"与"劳务行为"的判断均应持形式立场;且立法明确这两类用工者在特定情形下对被用工者享有追偿权符合风险利益一致的基本原理,也有助于用工者尽到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这也是劳务派遣用工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从体系解释来看,单位用工责任规范与个人用工责任规范宜做如下协调解释:一方面,基于工伤保险实践的现有立场,单位用工责任规范中的"用人单位"包含法人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经济组织在内;另一方面,仅与单位成立劳务关系的人员、超过退休年龄但与单位事实上存在聘用关系的人员,均宜认定为个人用工责任规范中的"提供劳务一方",且无偿帮工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应类推适用个人用工责任规范。
作者 石冠彬 Shi Guanbin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6-173,共8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号:18ZDA143) 海南省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海南自由贸易区(港)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路径”(项目号:HNSK(ZD)19-1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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