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有关个人数据“隐私已死”的论调一度甚嚣尘上。大数据立法缺失、传统隐私法律保护不足等加剧了大数据领域数据隐私与商业创新的利益冲突。大数据专门立法或现行法的适用应以尊重语境、信息公平、权利属性等理论为基础,发掘数据隐私与商业创新的内在一致性和协调性。利用准财产权概念化、结构化个人数据权利等方式保护数据利益,将更有利于平衡数据隐私和商业创新的冲突。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49-156,共8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