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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之法律定位论析 被引量:3

Studies on Legal Status of Management Agency of Shenzhen-Shantou Special Cooperative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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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管理体制,既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飞地经济”的要求,也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需要,而其核心在于明确合作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经过多年的探索与转型,合作区管理机构目前的政策定位是广东省政府规章授权的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就其法律定位而言,合作区管理机构在事实上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其无论是被界定为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或者地方政府,都会面临相应的规范困境。对此,完善进路有三一是将其定位为派出机构,并出台地方性法规加以授权;二是定位为派出机关,并变通适用行政组织法之规定使深圳市政府能够设置派出机关;三是定位为地方政府,这就需要将合作区转变为深圳市的市辖区,使之拥有自身的行政区划。
作者 江国华 俞飚 JIANG Guo-hua;YU Biao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50-57,共8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2016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编号:16JZD0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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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3

同被引文献64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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