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逻辑,目前学理上尚没有阐明,直接影响到制度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进一步观察检察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可以得出法律监督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主线轴,将诉讼融入法律监督是基本取向。具体而言,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特定领域的违法或不作为行政行为,属于特定类型的对事(行政职权)监督。对照《行政诉讼法》和《两高解释》的规定可知,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与法律监督框架具有一定偏差,导致检察机关在诉前及诉讼终端均存在监督职能乏力的状况。据此,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围绕法律监督效能进一步优化,就需要围绕前置程序和终端(执行)效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58-65,共8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2018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检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研究》(编号:GJY2018C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