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美主要国家形成了三种对邪教法治化管理的模式:第一种是宗教信仰表示管制模式。该模式只针对宗教信仰的表示行为,不针对宗教信仰本身,也不针对宗教团体,其有利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弊端在于纵容邪教信仰和邪教组织;第二种是宗教市场准入管制模式。该模式将宗教团体区分为官方宗教和非官方宗教,非官方宗教不能享受税收豁免等法律特权。这一模式有利于抑制邪教团体的发展,但对邪教的打击力度有限;第三种是宗教市场管理与宗教信仰表示管制相结合模式。该模式的弊端在于没有从法律上对邪教进行定义,但政府和议会对邪教有官方定义,这为打击邪教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者
雷安军
王留彦
Lei Anjun;Wang Liuyan
出处
《科学与无神论》
CSSCI
2020年第6期49-53,共5页
Science and Atheism
基金
四川省犯罪防控中心项目“我国刑法对宗教的调整”(项目编号:FZFK15-12)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