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辄以宪法直接评判公共政策的做法,反映了对宪法性质和功能的某种误解。宪法的首要目的,并非作为根本法直接为公共问题提供答案,而是构建一个以政府责任、高度反思、公开说理为特征的审议性政治过程,其功能是结构性的而非实体性的。这既可以从理论和历史两个角度得到说明,也可以从宪法的两项基本内容——组织性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的规范含义中得到支持。反思全能论宪法观,形成对宪法的结构性特征和公共审议功能的理解,是甄别纷繁复杂的宪法争议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形成对诸多重要宪法议题的融贯理解。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6期97-108,共12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