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环境污染管制立法可以分为萌芽期与发展期两个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受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影响,香港环境污染管制理念从放任主义向政府干预主义发展。在立法模式选择上,从精英主义主导向多元主义转变,公众参与成为重要的一环,且立法从分散立法转为专门立法。在立法内容上,不仅从以事后治理污染为主转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治理相结合,还重视及时修订立法内容以适应社会需要,并运用多元政策工具进行环境治理。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8BFX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