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览希腊人在相关领域的各种尝试,可以看到从法哲学的初生到高潮,希腊法律思想的主流都是将法与“存在”联系起来;这里,“存在”即作为和谐寰宇的世界的客观统一性,亦即一套永恒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物秩序,它同时也是一切价值的理想秩序以及人类生活和自由的根基。智术师时代构成这一主流观念的例外,其感到再也不能达到“存在”,再也不能让法立足于这种牢不可破的基础。但智术师之后的那批伟大哲学家,重新回到法与“存在”的原本关联,并力图基于他们有关真正实在的观念而牢牢确立起那种关联。我们的整个西方传统,都立足于希腊古典时期的这种有关法律世界的建构,即认为法预设了一种和谐寰宇,置身其间的人类个体与神圣的事物秩序息息相关。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77-90,共1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