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职务发明纠纷司法实践与《专利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评析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司法实践将"履行本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变成"与履行本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不恰当地将部分非职务发明认定为职务发明,《草案》对此问题应给予关注和回应。《草案》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为非职务发明,有助于澄清司法实践中"主要利用"和"利用"的混乱。但上述修订可能造成单位利益受损,应同时赋予单位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效解决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适用范围的争议。本文建议,应进一步扩大约定归属的适用范围,合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 刘廷华
机构地区 宜宾学院法学院
出处 《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97-104,共8页 New Height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共引文献22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