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和作为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就给高空抛物犯罪“入刑”后案件的证明带来了困难。该类案件在司法证明上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直接证据较少,高度依赖被追诉人口供;二是属于非接触型犯罪,可资利用的证据有限;三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量大,需要可能加害人的积极配合;四是如果被追诉人辩称非本人所为必然加大证明的难度。刑法修正的良法美意若要得以实现,需要司法实务上证明难题的缓解。一是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获取真实自愿的口供;二是对居民小区和城市马路实行监控录像全覆盖;三是强调可能加害人的配合义务,注重“不在犯罪现场”事项的证明;四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人力资源进行分析证明;五是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论,以缓解主观罪过证明上的困难。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高空抛物入刑,但是《民法典》规定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仍然适用,被害人一方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仍可要求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损失。抛掷物必须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对物品能否危及公共安全,可通过司法认知,运用经验法则予以说明,不必进行专门的司法证明活动。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6期70-79,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