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主要问题(一)缺乏定价调整机制的灵活性和前瞻性。LPR推行后,贷款利率定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点,结合各项贷款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和经营策略等因素,在一定加减点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而法人机构受自身定位影响,主要客户群多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贷款特点一般是“金额少、笔数多、风险高、利润低”,只能以较高的贷款利率水平来保持经营发展,贷款利率定价缺乏弹性。
出处
《北方金融》
2020年第12期103-104,共2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