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要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关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可以作为投标的资格条件,这个话题业内一直多有争论。按照习惯操作,部分采购人有审查经营范围的主观意愿。在“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经营范围审查又被加注上了设置不合理门槛的“标签”。那么,经营范围是否一刀切地不允许作为资格条件?在不能作为资格门槛的同时,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体现?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围绕上述业内关心的话题,本期,《中国招标》推出专题——《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出处
《中国招标》
2020年第12期10-11,共2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