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十分不明确,缺乏规范性,这就导致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数量过大,范围过广,出现对被告人量刑过重的弊端,而且有结果归责、间接处罚之嫌。要将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限定在过失,将财产法益从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因素中剔除。应当引入类型化思维限缩结果加重犯的基础犯罪行为,利用直接关联性认定基础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同时在系统解释思想的指导下,法官在司法中发挥自由裁量权变通量刑,最终达到限缩结果加重犯、均衡罪责刑的公平正义目的。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