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律师,您好!我于2018年10月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2018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员工在2018年10月31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将一份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格式合同文本给我签字,但当时我以合同内容不完整及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签。之后,我继续在中介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任何人再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找我协商。就这样相安无事的过了一年。2019年11月10日,公司要求我在2019年11月20日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将按劳动合同法处理。但是我去签订时发现仍旧是之前那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于是我还是以同样原因拒签,2019年11月25日,公司以我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出处
《上海企业》
2020年第11期80-81,共2页
Shanghai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