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二者存在一定竞合,但在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调查主体、对象、内容及目的等方面也有一定差异。《社区矫正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但对调查后所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形式、内容等均未涉及,实践中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不足。调查报告的首选格式应为“固定表格式”,结构应包括名称、导言、主体和结尾四部分。以明确“社会危险性”和“居住社区影响”的法律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调查实践,科学设计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仅是宣告缓刑的参考因素,但不能因此忽视调查报告在缓刑适用上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庭前审查,并将其纳入庭审调查程序。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第6期36-44,共9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