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公开由“可以公开”发展为“不公开”。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规定的“横空出世”,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倾向,这导致该“不公开”制度的实践有效性和理论正当性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挑战。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公开”制度在实践中遭遇民事案由制度的不同理解,导致旨在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的目标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在内容上与个人隐私之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一刀切地将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作为公开的例外,显然并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中,保护个人隐私有三种由强到弱的路径。全面公开模式应当是我国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改革的适当模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97-111,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04)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当代中国司法中的批复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5QY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