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基本法》第74条规定,对于“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立法会议员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1(4)条规定,确立由立法会主席判断议员所提法案是否“涉及政府政策”的工作机制,即议员提交立法会主席,主席交由政府当局表达看法,之后请提案议员进行回应,主席再结合立法会法律顾问的看法,作出裁决。主席采用历史主义解释等方法确立第74条的含义,迄今作出37份裁决。主席“裁决”认定,“涉及”是指所提法案的执行对该项条文所订其中一个或多个范围带来实质影响。“政府政策”包括:由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四)项及第56条决定的政策,执行《基本法》以前、由前总督或前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而且仍生效的政策,法例中反映的政策,由行政长官授权的政府官员所决定的政策,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政府官员在立法会或立法会的委员会所公布的政策。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30-146,共1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