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采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的规制范围。之后,司法实务中非法采矿案件和非矿砂类非法采矿案件的数量均呈现显著上升趋势。但是河道砂石并非全部属于非法采矿罪所规定的矿产资源,非法采砂行为与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存在“排异反应”,将所有的非法采砂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难免会引起“水土不服”。扩大解释基于与类推解释的“暧昧”关系和法益保护的机能倾向,具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天然倾向,不是一种值得广泛适用的解释方法。
作者
程红
简筱昊
CHENG Hong;JIAN Xiaohao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5期90-96,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PM2.5阴霾下的环境问题与刑法应对研究”(13BFX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