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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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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某实业公司职工李某晚餐饮酒后,在下班途中驾驶没有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公司场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李某事发后有能力报警却未能报警。李某申请将此次事故认定为工伤,但其未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以证实其所受伤害系“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所致。在未能提交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李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社局在申请人李某提交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李某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决定不认定李某为工伤,于法有据,系合法行政行为。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0年第11期60-62,共3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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