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抗拒政府组织施行飽防控管理措施,驾车追逐、冲撞管理人员,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形不同,可分别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不同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基于逞强耍横、发泄不满情绪的主观故意,在公共场所借故滋事,以驾车追逐、冲撞的方式恐吓疫情防控管理人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2期10-1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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