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网络诽谤犯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是出于行使批评、检举、监督权利的目的,即使存在偏激言论或者部分内容失实,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网络诽谤犯罪在客观上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要求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构成。对于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行为的,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的数量可以累计计算。从程序上来看,诽谤罪系自诉案件,但如果诽谤多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适用公诉程序。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2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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